
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共12條,從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賠償計算、程序規(guī)定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這個司法解釋對于機動車租賃、借用等情形下的責任承擔,明確規(guī)定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一并請求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范圍內與機動車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日常生活中,車內人員疏于觀察,貿然打開車門與他人發(fā)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稱“開門殺”。關于“開門殺”事故,司法解釋明確,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對于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民法典規(guī)定,在機動車使用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司法解釋明確,“好意同乘”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記者:馮家順、孫鵬程
海報制作:馮家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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